利用虚开发票想偷逃税款,被税务部门发现并依法查处后,仍不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位于集美的厦门某康工贸有限公司最终为此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因案件已达到偷逃税款罪的认定标准,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涉嫌偷逃税款罪,将该企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责任人员也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情 虚开发票偷逃税款被查处
前不久,地税稽查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厦门某康工贸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形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接到举报之后,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决定立案,并确定了以企业取得的发票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为切入点,采取从外围调查入手的策略实施调查取证的检查预案。
预案确定后,检查人员对该公司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了逐条核对,并针对疑点较多的开票企业展开下户抽查。“发票核查主要是核实该公司与开票企业之间的关系,每笔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地税稽查人员告诉记者。
通过核查,检查人员初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虚构业务取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检查人员通过检查该公司的银行账号,取得了其近几年来的所有资金往来明细记录,并与发票信息进行了比对。结果证实,该公司支付的价款与发票金额明显不一致,进一步佐证了其虚构业务的问题。
“经过比对,我们发现该公司通过支付票面金额一定比例的开票费,从外地某公司和本市某公司购买代开发票入账,属虚开发票偷逃税的违法行为。”地税稽查人员指出。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违法的事实。
鉴于该公司利用虚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作出了补税和罚款,合计11.35万元的处理(罚)决定。但文书送达后,该公司又逾期未缴纳。最终,因该案已达到偷逃税款罪的认定标准,地税稽查局依法将该企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人员也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解析 少缴税款10万以上负刑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这家工贸公司虚构业务取得代开发票造成少缴税款,且少缴的税款已达到认定为偷逃税款罪的金额(10万元以上)和比例标准(占当期应缴税款10%以上),涉嫌逃税罪。该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又未按期解缴税款和罚款,税务机关依法必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此类案件,税务机关也提醒广大纳税人,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后,纳税人要正确对待,积极纠正错误,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链接】
哪些情况属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税务机关也提醒广大纳税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历年来是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纳税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一旦被发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纳税人的诚信形象和经济活动将带来严重影响。(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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