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年前,男子将三间房屋私下转让了,并签了房屋买卖契约。不想47年后,卖主的子女不承认这份契约,致使买主的儿子因此获得的征地拆迁安置房无法办理产权证。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解放初期,老黄和老刘两家都被政府安置于湖里区东渡村,两家人住同一幢房子,老刘代表共有人领取了《土地房产所有证》。1968年,老刘把自家的3间屋子私下转让给老黄,双方按照当时的规矩签了房屋买卖契约,当时还有见证人。之后,老刘家搬离,而老黄一家就一直住在那里,直到老黄去世。
2005年,因为东渡村改造,老黄的儿子黄勇(化名)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获得安置房,可是没办法办理产权证。原来,老刘去世后,其四个子女均不承认当时的买卖契约,认为契约是假的。
黄勇将老刘的子女诉至法院,并申请鉴定契约,鉴定结果也无法确定契约的真伪。
不过法院仍支持黄勇的诉求。法院审理认为,判定老黄与老刘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需综合进行考量。老刘一家搬离东渡村时间已久,从未对房产的状况提出异议。综合契约、房产实际持有情况、拆迁安置情况、邻居证言等事实,足以认定老刘与老黄之间存在契约买卖关系。因此,判决老刘的子女应配合黄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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