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司机李某收了货款,在出租房内留下一张欠条,便带着近7万元的货款逃之夭夭。凭张借条就能摆脱自己的责任?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湖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50岁的李某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的司机。去年6月22日至24日期间,李某在送货过程中,代公司向客户收取了近7万元的货款。面对这笔本应上交公司的钱,李某却起了贪念。
6月24日当天,公司老板发现李某没有按时把钱带回来,便打电话催促。李某承诺第二天就到公司交钱。可第二天,老板还是没有等到人,找到了李某的租住处,才发现李某已经不知所踪。房东打开房间,发现屋子里有一张李某手写的字条,是他在那三天的收款明细,并“承认”自己欠公司近7万元的货款。老板连忙拨打李某的手机,发现已经关机,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今年3月底,警方在湖南找到了李某。据李某交代,他曾在湖南开铁矿厂,欠了别人9万多元。债主2013年去世后,其家属频频上门讨债,找不到李某就找李某的父母,李某竟因此铤而走险。他说:“我就想到了挪用公司的货款去还债,等我有钱了再还公司。”然而,他把其中的5万元交给了债主的家属后,却把剩余的钱花掉了。“我想去外面赚钱再还,但是一直没有赚到钱。”李某还认为,货款中的一部分是公司应支付给他的工资。
检方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扣除工资的部分,价值人民币63770.09元,虽然在作案后写了字条,但没有采取任何使资金保值增值的措施,反而将钱款用于归还自己的欠款以及挥霍,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法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何不同?
这两个罪名都可能表现为使用了公司的资金。检察官表示,两个罪名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故意方面,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会考虑挪用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采取使资金保值增值的措施,以备将来归还;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是想占有他人的财物,并无归还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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