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闽南网讯江先生的“马自达3”汽车的保险记录显示,车子在交付前就出过一次险,赔付了3000余元。经厦门海沧12315调查,原来是当时受理订购该车的4S店在挂牌路上与他车追尾,江先生获赔1万元。
江先生遭遇的这事,昨日作为2011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之一被厦门消保委公之于众,并由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邱兴亮律师给予点评。
在3.15到来之际,厦门消保委从司法审判、行政查处、消保调解等热点案件中,遴选典型,为消费者做个提醒。
案例1:山寨沙发价差二十倍
去年3月4日,吴先生在厦门思明区大明宫红木精品商场,以20万元买了一套非洲大叶紫檀山水宝座沙发,并在送货单上注明:大明宫红木精品商场保证山水宝座的材质是卢氏黑黄檀(非洲大叶紫檀的学名),如材质有误,双倍赔偿,该店店长陈某签字确认。
两个月后,该沙发材质经福建质量研究院鉴定为“铁木豆”,售价1万元/吨,而非洲大叶紫檀售价是20万~25万元/吨(详见本报去年11月16日A3版报道)。
此案一审经思明法院审理,吴先生获赔40万元。
法条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例2:车未上手便出险陪保
2010年11月9日,江先生向福建盛成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一辆“马自达3”汽车,车身价98800元,当年11月23日取车。一年后,车子保险到期,需再次购买保险,查询保险记录,却发现该车于2010年11月18日就已出过一次险,赔付了3000余元。
海沧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调查了解,江先生定购该车,一并委托4S店挂牌,挂牌路上,车子与其他车发生追尾,4S店工作人员私自报了险,车修好后,并未告知江先生,就将该车当成新车交付给了江先生。经调解,福建盛成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补偿江先生1万元。
法条引用:《消法》第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隐瞒事故交付车辆,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和知悉权,应当依法赔偿。
案例3:“掉纹”皇帝螺原是黄螺
游客袁女士于去年4月11日在厦门环岛路山海岩大排档用餐,点了三道菜,消费660元。
点的其中一道菜是皇帝螺,价格548.8元。上菜后袁女士发现,螺肉上没有花纹,但商家辩称花纹被洗掉了。袁女士上网查询发现商家提供的是黄螺,第二天向商家反映,商家只同意退还200元。
经思明区工商人员调解,大排档全额退还袁女士548.8元。
法条引用:经营者偷梁换柱,以黄螺冒充皇帝螺,明显构成欺诈。依据《消法》第49条“假一罚一”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4:小孩误食餐馆包间鼠药
去年8月17日,谢某与家人到集美区川珍菜馆吃饭,其间,2岁的小女儿不慎误食了包间储物柜的老鼠药中毒。
谢某认为,商家未在明显位置标清告示,应负全责,索要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多元,商家认为不合理,不予以赔偿。经集美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商家最终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6500元。
法条引用:《消法》第7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但依照《民法通则》,若未成年人在消费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与监护人未善尽监护责任有关,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可减轻,消费者无法得到全额赔偿。
案例5:安装不当壁床倒塌
2008年11月25日,游先生在宜格空间整体家居订做了一张4000元的壁床。去年3月16日晚,该床壁柜自动倒塌,导致坐在床上的游先生的岳母被砸成脊椎骨骨折。
湖里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介入调查,发现壁床倒塌时,墙上的钉钩已全部脱落,安装壁床的三个钉钩只安装了两个小钉钩,承受壁床重力的主钉钩商家并未安装,而这是壁床倒塌的直接原因。
经调解,宜格空间整体家居同意一次性赔偿游先生41000元。
法条引用:《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经营者除按约定提供壁床外,还应提供壁床安装、售后服务等。
案例6:新主板已用过500小时
钟先生于2010年6月7日,以4500元购买了一台“戴尔1440”便携式计算机,去年3月22日,该计算机主板损坏,3月24日戴尔公司邮寄一块主板让钟先生更换,但钟先生检测后发现,该主板已被使用了500小时,要求更换新主板,但戴尔公司以旧主板不影响电脑整体使用不予更换。
厦门工商局12315接到投诉,经调解,戴尔公司同意为钟先生重新更换主板,并将硬盘从250G升级到320G。
法条引用:2002年起施行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更换主要部件时,应当使用新的主要部件。
案例7:宽带升级被捆绑消费
高先生向厦门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广电”)购买2M宽带包年服务,费用780元,去年9月4日申请转为4M宽带时,“厦门广电”工作人员称必须捆绑一个联通号码且每月保底消费46元,才能办理。
厦门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与厦门市消保委联合调查发现,高先生所述的是“厦门广电”推出的“亲情互动套餐”。
工商人员认为,“厦门广电”除“亲情互动套餐”外,并没有向高先生提供其他的、可选的服务方案。经约谈,“厦门广电”新增一项4M宽带套餐业务供消费者选择。
法条引用: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规定。
案例8:上网团购需谨慎
林女士去年4月初在“夏团网”团购两份“港澳自由行套票”,价格:138元/双人游/份,后来林女士在报纸上看到该公司推出的自由行活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要求退款,商家不允。经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工作人员调解后,商家同意退还林女士138元。
法条引用:经营者采用广告方式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不得发布虚伪不实的广告,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团购等方式,大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恣意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本网记者郑友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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