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市民以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为计费周期的缴费习惯,居民用电抄表日和缴电费截止日将从4月1日起开始调整。导报记者昨日从厦门供电公司获悉,从4月起,由厦门供电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电等全市低压用电客户,抄表日统一调整为每月1日,居民电费缴费截止日也相应统一调整为每月20日。
厦门供电公司营销部副主任林炳东介绍,以往,各片区和小区的用电抄表日都不太一样,比如,某小区的用电抄表日是每月8日,那么该小区居民本月交的电费就是从上月8日至本月8日用电量,不少市民反映以自然月计算缴费更加方便。
为此,林炳东说,此次调整,供电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全市居民等低压用电客户的抄表日,将从4月起统一调整为每月1日,计费截止数据为上月最后一天24时电表读数,同时,将缴费截止日全市统调为每月20日,更方便记忆。
目前居民用电执行阶梯电价,有居民担心抄表日调整当月,会造成计费周期超过一个月而引起的电费增加。对此,林炳东说,因4月过渡期的计费周期均小于一月,但仍按一个月的分档标准计费,因此不会增加电费。4月份过渡期应交的电费为3月份原抄表日至3月31日的用电费用,例如原来每月8日抄表的客户,4月份应交的电费为3月8日至3月31日的用电费用,5月份起将按自然月进行结算。
由于抄表日和电费缴费截止日变更,居民客户电费21日起会产生电费违约金,除居民外的其他低压用电客户,电费缴费截止日为每月15日,16日起会产生电费违约金。对此,每月1日起供电公司将陆续发行电费,一般当月6日起就可以开始缴费,原来缴费方式采用一卡通代扣的,系统会根据发行时间自动代扣缴费。不是采用一卡通代扣的,特别是原来习惯在月底缴费的,要注意这次缴费截止日的变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违约金,或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记者 陈思亲 常海军 通讯员 徐福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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