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内“超低价”住宅,每平方米3930元!江先生欠款700万元不还,却把名下一套315平方米的房产“贱卖”给了哥哥。
近日,这兄弟二人都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债主陈先生认为,如此“超低价”交易明明就是逃避债务,转移资产。因此,起诉要求撤销这一交易。
欠债之后“贱卖”房产
债权人陈先生一共借款700万元给江先生。他说,借钱给被告江先生时,对方名下有多套值钱的房产,让人感觉有较强的偿还能力。当时,江先生名下的房产,有一套位于思明区龙腾里,有141平方米;还有一套,位于后埭溪路,有315平方米,也就是后来“贱卖”给其哥哥的“超低价房”。
“弟弟卖房给哥哥?又是如此低价,这根本就是逃避债务。”债主陈先生说,江先生于2008年10月10日开始向原告借款。在法庭上,陈先生还拿出了江先生写的两张借条,一张借款300万元,另一张借款400万元。其中,300万元那张借条写于2009年7月1日,时间发生在房产过户前。
债主:这是想逃债
陈先生认为,江先生的行为完全是以逃避巨额债务为目的。而其哥哥大江,明知弟弟为逃避债务非法转让房产,却还和弟弟串通,非法占有该房产,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陈先生起诉要求,哥哥将房产返还给弟弟,并办理过户手续。只要房产回到江先生名下,陈先生就能要求用这套房产来偿还债务。
面对债主的指责,江先生辩解说:“我们是真成交,不是逃避债务。”他说,虽然,本案讼争房产的名义上成交价格是124万元,每平方米售价3930.09元,但是,实际成交价格为261万元,哥哥大江已经足额支付了对价款。只是为了少交税,才“做低”了成交价。
合同签订当日,兄弟两人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实际价格为261万元,《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124万元不作为实际成交价格。
哥哥大江作为案件第三人,也上了法庭。他在法庭上答辩说,“亲兄弟,明算账”。兄弟之间的房屋买卖,也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他是“善意取得房产”,并已支付相应的对价,该房产也已过户到其名下,因此,不能撤销交易。
法官说法:合同有效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兄弟二人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记者陈捷通讯员思法/文陶小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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