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0月24日讯 1990年,赵先生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购买了十份养老保险,每月支付10元。到今年,缴交期限已满,根据合同上的规定,赵先生每月只能领到48.008元的养老金。但他认为,如今物价已飞速上涨,48元怎么养老?
昨日,这起养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开庭。
23年前,每月10元购买养老保险
'23年前,27岁的赵先生在厦门一家企业上班,每月工资50多元。当时厦门还没有社保,赵先生担心退休后会没有养老金。恰巧这时,赵先生获知当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正在推一份个人养老保险,保险分为四档,期限分别是50岁、55岁、60岁、65岁。
赵先生选择了50岁那档,一次性购买十份,因此每月需要缴交养老保险金10元。按照合同规定,从27岁开始缴交到50岁,年满50岁后每月可领取48.008元。
现在每月领取48元,赵先生不服
今年3月,赵先生年满50岁。“没人通知可以领取养老金”,赵先生只好自己找到保险公司,但被告知,需要继续缴交到今年11月,12月开始才能领取养老金。于是,赵先生又将到11月份的保险金一次性缴清。
可是,每月只能领取48元养老金,赵先生无法接受。赵先生说,“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10元占到了工资的五分之一,是个不小的数目”。赵先生几次找保险公司协商,但都无果。
赵先生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今年9月份,法院开庭,但是调解无效,于是昨天再次开庭。
保险公司认为,要求无法律依据
赵先生表达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从今年3月起,按月支付固定年金,支付标准按厦门市城镇人均每年可支配收入计算,每月需支付3131.33元,先按合同支付满十年,若十年内他身故,则指定受益人——他的子女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直至年满十年。若十年后他仍健在,则应参照厦门市社保养老金的标准继续向他支付养老金。
但是,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坚持认为,赵先生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合同规定,27岁购买的保险至50岁期满后,每月只能领取48元。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开庭,最终法庭休庭,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本网记者 陈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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