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闽南网讯 近日,厦门市法院对一起“征地补偿款”作出判决。六龄童小明(化名)将集美西亭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支付征地补偿款4000元。法院二审判决原告胜诉。
案件需追溯至2009年1月15日。当年,西亭村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村里制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方案,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获得补偿款4000元。陈女士收到补偿款,但拥有该村户籍的儿子小明,却未收到。
西亭居委会的理由是,陈女士已经嫁出本村,小明是出嫁女的子女,且出生晚于分配基准时间,因此均无权获得补偿款。
然而,法院查明,1998年12月31日,该村土地第二轮发包时,陈女士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4年,陈女士嫁到外地,但户籍仍留在村里,小明于2005年2月25日出生,户籍也随母亲登记在村里。因此,小明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同时,根据2008年12月27日,西亭居委会曾发布一份公告《集体土地劳力安置费等福利款分配方案》。公告中明确表示:分配基准时间为政府公告发布之日,即2004年11月19日;补偿款分配时间是从2004年11月19日至2008年12月止,且凡嫁入、出生、抱养并落户的均给予分配。因此,小明出生在2005年2月5日,符合条件。
对此,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西亭居委会抗辩称原告属出嫁女的子女,不适用该条款,法院不予支持。而且母子均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全额获得补偿款。本报记者 (本网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倪斌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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