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闽南网讯 昨日,厦门市规划局出台“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的规划指引方案”。新规定要求,地下轨道交通线路与新建或改扩建建筑物距离不得小于10米;用于换乘的轨道交通站点,社会停车泊位和配建停车泊位比例不得小于2∶1。
本次规划方案涉及的轨道交通站点,涵盖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站点,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轨道交通点附属配套与在建项目统一设置
市规划局要求,未来规划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时,储备土地要优先规划为商业、办公、居住等经营性用地,并优先考虑提高地块容积率,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确定周边站点各种类型交通设施的规模和选址,保障交通衔接。
今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设置,要充分考虑和周围公共建筑、城市过街设施的结合连通,并预留通道和接口。
具体的轨道交通点的出入口、风亭、冷却塔、配电等设施及配套附属用房,要提前优先在周边在建项目中统一设置;无法统一设置的,可结合绿地、道路进行景观美化处理。
地下轨道与新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
市规划局要求,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线外侧与现状建筑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与地面和高架轨道线外侧距离,除了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而今后新建、改扩建建筑物与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边线外侧距离,不得小于10米,即使在特殊困难条件下,也不得小于6米。
同时,地下轨道交通线路与车站线外侧50米范围内,要进行建造或拆除建筑物等作业活动,需报经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社会泊位和配建泊位车位比例不小于2∶1
规划同时提出,轨道交通点附近,今后涉及商业和住宅等综合开发时,需首先考虑出入口、换乘通道及配套交通设施布置。
在具有停车换乘功能的轨道交通车站,服务于停车换乘功能的社会停车泊位与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原则上不能小于2∶1。
据了解,本规划指引方案将从本月起实施,只要在未来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都适用该方案。(本网记者陈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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