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闽南网讯 美女散步,掉入一至少有3米深的无盖窨井,九级伤残。四个被告单位都在推卸责任。究竟谁该赔偿?
昨日,导报记者从集美区法院获悉,负责工地施工的建设公司被判承担60%的责任,支付8万多元赔偿金。
掉入深井 排洪口救出
小美是一位1988年出生的美女。她回忆说,事故发生在2010年7月,当时她在海堤附近步行时,突然掉入无盖窨井内,井深至少有3米。
这个井很深,虽然消防人员积极抢救,但还是很难直接从井里将其捞出。幸好,最后消防人员将小美从与该窨井相通的排洪口救出。
随后,小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腰椎体爆裂性骨折,差点瘫痪,全身多处挫伤,马尾神经损伤,花费了好几万元医药费。经司法鉴定,小美属于九级伤残。
小美在受伤后,将事发所在地街道办、居委会、建设局以及海堤工程项目施工方某建设开发公司作为被告。
各方推脱 不愿担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四个被告单位都在推脱责任,不愿承担赔偿。
街道办认为,事故井盖的管理人是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街道办;居委会认为,事发地点项目的施工者为建设开发公司,井盖也是施工项目包含的内容,居委会不应该承担责任;建设局则认为,其不是无盖井的管理人和权属单位,小美的受伤自己也有责任,事发地杂草丛生,不是通行的道路,小美本身有重大过错;而建设开发公司认为,事故地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建设开发公司并非事故地点的业主单位和管理单位,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建设单位主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建设开发公司作为事故窨井的施工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设置安全保障,造成事故发生,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美本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却没有选择人行通道,而走在杂草丛生的非正常路面,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具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法官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开发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美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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