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企业更多容错空间
新修订的《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下月实施
给予企业更多容错空间,让企业及时纠错后,就能“轻装上阵”——12月1日,新修订的《厦门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有什么特点?又有哪些更利企的变化?昨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出解读。
据介绍,《实施办法》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原则性条款,整体框架不变。第二部分为具体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包含轻微不罚1类1项和首违不罚22类36项。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一级主任科员林秀雁表示,《实施办法》在保留原有的29个不予处罚事项基础上,增设了8项不予处罚事项,并做出更为细致全面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不予处罚的类型,覆盖类型更全面——涵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工业固废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管理、机动车管理等23类37项,基本包含了生态环境领域的主要执法范围。
“同时,我们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一样,仍要经过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企业只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履行整改义务,才能不予处罚。”林秀雁称,上述措施既保证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能引导促进企业自觉守法,依法依规为企业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
此外,《实施办法》实行“一案两书”,即企业签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生态环境部门才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通过采取责令整改、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监管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此次修订《实施办法》不仅有利于促进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还实现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将给予企业更多容错空间,企业及时纠错就能‘轻装上阵’,有利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潘飞舟说。
(厦门日报记者 王玉婷 许晓婷 通讯员 陈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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