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全市销售水产品称重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今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四种行为违法
《意见》明确,在我市范围内,经营者销售水产品时,以下四种行为违法:一是在销售螃蟹时,使用吸水橡胶,掺海砂、金属粉的绳子等特定捆绑物进行捆绑,捆绑物自重超出合理范围,使所售螃蟹整体称量明显增重;二是生产、提供吸水橡胶,掺海砂、金属粉的绳子等特定捆绑物,为“螃蟹过度捆绑”提供便利;三是使用自重较大的再生材质塑料购物袋等装盛水产品,影响销售价格;四是通过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达到短斤少两目的。
捆扎绳重量不超过螃蟹自重5%
《意见》倡导商家使用塑料束缚带、棉绳或轻薄包装线,且捆扎绳重量需控制在螃蟹自重的5%以内,严禁在捆扎绳中夹带泥、砂、金属粉或其他杂物来增重。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推广使用诚信筐,所有水产品提倡“裸秤”,即经诚信筐装盛称重后直接销售,避免通过包装物增重。
农贸市场必须配置使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水产品销售区域至少配置一台公平秤。公平秤放置处必须有明显标志,保证交易时间内可正常使用,公平秤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维护。
(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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