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承诺”不再向包工头要求赔偿后,工伤者还能再索赔吗?法官说,可以。
据了解,外来工老蒋工伤后,急需医疗费,情急之下,只好向包工头写下书面承诺答应“不再要求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
近日,海沧区法院针对这起工伤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工伤者应当得到工伤赔偿。
“承诺”不要赔 能否再索赔?
2009年7月23日8时许,建筑工人老蒋在海沧区某小区工地拆除钢管外架时摔伤。事故发生后,老蒋当天就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1月19日出院,住院天数共计180天。
经诊断,老将当时全身多处骨折,左股骨头骨折、左髋臼骨折、肋骨骨折,另外,左下肺挫伤、腰椎体压缩性骨折、腰右侧横突骨折。同时,还有脑外伤、头皮裂伤等。
由于住院欠下很多医疗费,老蒋自己无力支付,所以他只好找包工头黄某等人交涉。经协商,包工头支付给老蒋19000元。但是,这笔钱是“有条件的”。
为此,包工头让老蒋写下《收条》,并在《收条》上作出书面承诺,表示不再追讨“生活费和护理费”等工伤赔偿。
导报记者看到,这张《收条》上写着:“住院期间,本人工作的工程包工头黄××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圆,备注:出院之日后黄××不再支付生活费和护理费,以上费用不属于伤残赔偿。”
《收条》一式两份,老蒋和包工头一人一份,双方都签了名,并盖有手印。但是,2010年4月22日,老蒋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不仅状告包工头,也把建筑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连带赔偿15万多元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等。
打官司期间,老蒋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2010年7月15日,鉴定报告认定,老蒋胸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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