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近日正式修订发布,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规定》通过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信息公开制度,更好地保护购房者的知情权。要求预售人要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开“不利因素提示”、公示“商品房基础信息”,如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收费标准等与购房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若预售项目容积率或户型、结构、楼层、用途依法改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预购人。
针对精装修商品房,市住房局发布了补充规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设置交付样板间进行公示,要求公示内容达到“三个一致”——交付样板间的装饰装修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
《管理规定》施行后,若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公示规定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管理规定》实施后,针对预售管理方面的完善优化,也将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利好。考虑到市场的实际情况,《管理规定》增强了该项条件的灵活性,明确市预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装配式建筑业发展、安置型商品房建设的需要,对作为预售条件之一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作适当调整,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下一步,我市还将结合疫情等影响,对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标准作出优化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将更利于房地产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商品房销售。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也是此次《管理规定》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来说,预购人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均为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通过此次对监管流程的优化,重点监管额度不变,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中达到预留存额度之后的其余资金,房地产企业可自行提取,无需再向监管机构办理支取手续。
对购房者来说,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相当于给购房者吃下一颗“定心丸”;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在确保项目顺利交付的大前提下,通过增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灵活性,加强回款流动性,无疑将为房企注入“强心剂”。(海西晨报记者 叶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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