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明哲接受采访时表示,《条例》施行后将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城乡全覆盖,特别是补足农村一些相对落后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短板。如为每个村居聘请法律顾问和专职调解员,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到公共法律服务能力相对不足的地区建设分支机构。此外,法律援助方面也将降低门槛,被告人如无能力聘请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可帮助被告人安排法律援助律师。
《条例》明确了市、区政府应当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有效供给,实现均等普惠、均衡发展;明确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应当由财政保障,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多样化法律服务需求,《条例》提出探索建设法律服务集聚区,整合资源,拓展领域,健全机制,形成集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法治研究、法治教育、智慧法务、法治文化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务中心和法务创新实践中心,持续营造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研究制定措施,在人才保障、财政补贴、租金减免、法律科技研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提供优惠便利,引进高端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教育培训机构、法律科技企业等,推动优质法律服务资源集聚发展。
此外,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并废止了《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记者 张鑫惠 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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