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的厂房租出去了,这家公司记得签下租赁合同,却忘了另一份同样重要的协议。昨日,翔安区应急管理局通报了这起案例:因为出租厂房时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这家公司被罚款一万元,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罚款一千五百元。
在翔安应急局九月中旬的例行执法检查中,这家公司的台账显示:闲置厂房租赁给另外四家公司,其中有三家已经签订租赁合同,另有一家的合同正在走流程。执法人员注意到,台账中缺少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管理此事的直接负责人坦承,这份“安全协议”确实没有签订。
根据公司存在的问题,翔安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司随后及时作出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翔安应急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提到: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此条款还专门提及,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这项违法行为,翔安应急局依法依规,给予这家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没有签订协议,就没有形成对安全生产的管控和约束,存在隐患。执法人员借此案例提醒:安全生产无小事,一份安全协议的签订,事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也关系着隐患排查治理的推进,一点都疏忽不得。(记者 邵凌丰 通讯员 庄炳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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