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3万元股权转让款后,“90”后男子小东(化名)成为厦门一商贸公司的老板。老板的座位还没坐热,公司此前的买卖合同纠纷就找上门来。因是公司惟一股东,小东被列入了“老赖”之列,对公司30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4月29日,小东经股权受让,成了厦门一商贸公司的惟一股东。就在他接管该公司4个月后,该商贸公司就因合同纠纷被另一建设公司告上了湖里法院。经湖里法院判决,商贸公司应向建设公司返还预付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之后,建设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去年5月,小东也被法院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不就是传说中的“接盘侠”吗?小东觉得很冤,遂向湖里法院起诉。小东提出,他对案件中的买卖关系毫不知情,公司原股东并未告知其债务的存在;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时候,公司也已经不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我被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财产也独立于我的财产,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我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公司则认为,小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惟一股东,知悉公司的债务情况。不仅如此,建设公司还提出,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小东多次转让股权,改变公司性质,意在逃避法律责任。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是否知悉股权变更前的事实,不影响公司对债务的承担。另外,湖里法院认为,案件执行过程中小东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接到追加申请通知后又将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变更情况发生在公司债务确定及债权人申请执行之后,不影响小东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湖里法院认为,商贸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建设公司申请追加小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予以支持。最终,湖里法院驳回了小东的诉讼请求。(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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