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房产买卖协议,因卖方反悔了,买方答应给中介的佣金是否还需支付?去年下半年,海沧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纠纷。买方不服上诉,近日,市中院成功调解了该纠纷。
2017年3月6日,通过某房产中介,阿坚(化名)作为买方和卖方小梅(化名)达成了房产买卖意向。阿坚、小梅、该房产中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小梅将其名下位于海沧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小坚。《协议书》中还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当日,阿坚向该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39100元及代办过户手续费800元。签完协议,阿坚向房产中介支付了佣金5000元。余下的佣金,阿坚迟迟未向中介支付。去年7月,房产中介起诉了阿坚,要求支付剩下的34100元佣金及违约金。
被告后,阿坚也起诉了该中介,要求返还已支付的5000元中介费及利息。阿坚承认其与卖方签订了《协议书》,但中介在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且3月6日签订的协议已于3月23日终止履行。阿坚介绍,中介在没有卖方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发布房源,且在协议书签订后没有立即做网签合同。“协议签订当晚,卖方就提出违约,还在其他中介继续销售该房产。”在阿坚看来,中介并没有尽到中介义务,无权主张全额中介费。
对于未履行中介义务一说,该中介不予认可。中介称,双方签订协议,他们已经促成了双方的房产买卖。另外,阿坚与小梅私下办理讼争房产解押、过户、交接等,没有经过他们办理,并非他们不履行代为办理义务。事实上,他们也未主张返还协议中约定的代办费800元。另外,针对2017年3月23日撤销网签一事,中介认为这并不影响买卖双方和他们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
海沧法院调查获悉,双方签订协议后产生纠纷,小梅提出违约,未向中介出具讼争房产书面委托材料,故中介撤销网签。但至庭审时,讼争房产已过户至阿坚名下。海沧法院认为,经中介居间介绍,阿坚与小梅签订了协议书,达到了向小梅购买讼争房产的目的。中介已经履行了居间人义务,阿坚应向其支付中介费。去年下半年,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阿坚应向中介支付中介费34100元及违约金。判决后,阿坚上诉。近日,经市中院调解,阿坚同意再向中介支付31000元。(海西晨报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心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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