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老太太去世后,子孙为老人1亩多责任田的征地补偿款闹上了法庭。近日,海沧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继承纠纷。而原告只打“赢”了部分官司,获得的“征地补偿款”也没有他们提出的诉求那么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征地补偿款,能不能继承?
老太太去世
两儿两孙为征地款打官司
原来,林老太太生前有三个儿子,分别为张老大、原告张老二、被告张老三(均为化名)。林老太太的丈夫早年病逝,张老大、张老二也早已结婚分家,单独立户。林老太太和张老三共同生活,直到几年前林老太太去世。
20多年前承包土地时,林老太太的承包土地和张老三的承包土地划分在一起,户主为张老三。共分得承包地6.3亩,承包期30年。其中,林老太太作为被告张老三家庭经营户的成员,享有1.26亩责任田。
后来,因国家建设需要,林老太太享有的1.26亩责任田分三次被征用。其中,0.666亩是在林老太太生前被征用,剩余0.594亩责任田是在林老太太去世后被征用。
林老太太去世时,张老大已经去世,但是,张老大的两个儿子和张老二都认为,林老太太的征地补偿款,应该有他们的一份。为此,他们三人将张老三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一部分可继承一部分不能继承
原告张老大的两个儿子和张老二都认为,林老太太1.26亩的征地补偿款,应该属于林老太太留下的遗产,由三兄弟平均分配。张老三答辩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户为承包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林老太太与被告张老三同属承包经营户成员,土地及补偿款属于张老三一户生活经营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林老太太的遗产。分割土地补偿款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林老太太生前被征用的0.666亩土地的补偿款属于林老太太的遗产,但是,老人去世后被征用的0.594亩土地的补偿款不属于遗产。
所以,扣除林老太太的丧葬费用2万多元后,原告对林老太太45948元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该款由原告张老二、被告张老三分别享有1/3,即各15316元,原告张老大的两个儿子阿义、阿孝也享有1/3,即阿义、阿孝每人各享有7658元。
法官说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
征地补偿款,能不能继承?法官说,这要看是生前征用还是死后征用。
首先,林老太太生前被征用的0.666亩责任田项下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这部分财产应当允许继承。
其次,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承包期内,承包地通常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由所在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以,根据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林老太太死后尚余0.594亩责任田,应由张老三承包经营户继续承包经营。这0.594亩责任田,被征收所取得的补偿款也是张老三承包经营户所取得的收益,不属于老太太的遗产。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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