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遭遇2:卖方撤销公证购房者怎么办?
如果卖方撤销委托公证,那购房者该怎么办?市民颜小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2011年4月底的一天,颜小姐通过中介,欲购买刘女士一套面积约36.54平方米的住宅。在中介促成下,两人很快签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43万元。
签协议当天,颜小姐向刘女士支付购房定金近9万元,很快又把剩余的购房款全补齐了。收到购房款后,刘女士就到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了一份《委托书》给颜小姐,授权颜小姐代为办理该房屋的出租、出售、房屋过户等手续。公证完之后,刘女士把房屋及产权证书交给了颜小姐。
两个月后,颜小姐将自己刚买到的房子以54万元的高价转手。刘女士听说后,怀疑自己遇到了炒房客,就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终止委托声明》,要求终止颜小姐对该房屋的代理权。同时,刘女士还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通知》,要求颜小姐8月17日前去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颜小姐本来只想转卖,并不愿意过户,于是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闹到了法庭。
近日,法院判决解除了她们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法官认为,刘女士单方终止委托公证的行为属于违约,应返还双倍定金(168000元)和全部购房款(336000元)。不过,颜小姐也不能将房子转卖赚钱了,因为,法官判决要求她将住宅及室内装修等,原样返还给刘女士。
法官说法
公证交易房产两方都有风险
法官指出,一房两卖,是公证交易中最大的隐患。
“公证交易房产,两方都要承担巨大风险。”法官说,一方面,如果二手卖家违约,一手卖家作为“被代理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一手卖家应对二手卖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另一方面,二手卖家也要承担很大风险,因为,一手卖家也可能一房两卖。一旦一手卖家一房两卖,拿到钱后“人间蒸发”或者挥霍一空,那么二手卖家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二手卖家需要和一手卖家共同承担被骗者的损失。
律师说法
有空子可钻但风险很大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全权委托代理公证”的方式对于第一手卖家和投资者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如果房价上涨,一手卖家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单方撤销公证,要求按政策进行过户交易,致使投资者无法规避政策,并有可能导致第三方违约或者投资亏损。
而对于一手卖家而言,利用公证把房子卖出也有很大风险,一旦投资者公证后再次交易时对第三方违约,因为投资者是代理行为,由此而导致的违约责任将归责于一手卖家。
公证处提醒
别把公证当合同
鹭江公证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导报记者,还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可以通过公证进行交易。
不过,她提醒购房人,在交易过程中,不能把公证《委托书》当合同用,因为委托是单方面的行为,存在一定风险,即一个卖房者可以通过《委托书》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不同的人。
“房产公证,只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程序之一,物权的最后取得还可能受到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影响。”因此,她建议,为了减少纠纷,购房者办完公证之后,应尽快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长时间不过户,可能会遇到一房多卖,或者因其他因素而最终无法取得房屋使用权,从而产生纠纷。(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黄培芬 思法 /文 邓若胥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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