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一纸公证规避高额税费
晓芬说,她刚买的房子价格不能算低,但是和两个月前相比,总价已经涨了数十万元。她认为,限购令下产生的这种交易手法,比正式过户更令投资者满意。
导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投资者利用“全权委托代理公证”代替交易过户,在二手房市场得到的好处确实不少。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躲开限购令和逃避二手房交易的税费。
按新国八条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需要全额缴纳营业税。一套总价100多万元的房子,过户费、营业税,再加上中介费,要花10多万元交易费用。但是,投资者如果通过公证的方式,不以卖家身份出现,仅以“中间人”的身份操作,就完全可以避开政策,将营业税全部转嫁到“下家”的身上。
有中介向导报记者透露:“这种方式现在很常见,一般都是投资者买下了房子,做了全权公证,两三个月后再把房子卖出去,中间的差价就可以全部落袋为安,一点税费都不用交。”
揭秘公证炒房是怎样炒成的?
一名房产中介向导报记者透露,只要投资者将全额房款付给卖家,双方到公证处进行登记,投资者就会得到一份“全权委托代理公证书”,就有权利将房子再卖出去。
这个过程,并不用到房管局进行过户登记。由于是通过公证进行的交易,炒房者躲开了限购的制约,又不用付过户费,也无须缴纳契税。有了这种新招数,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于已变身为“中间人”的投资者来说,也成为一纸空谈。
一名中介说:“过户是要买卖双方直接到房管局和税务局进行交易的,现在只做公证,根本就不用投资者出交易税费的钱,只要转嫁给真正的买家就可以了。”
据了解,要通过公证交易房产,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全额付款;二是进行全权委托代理公证。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要做的有两步:第一步,先全额付款将房子买下,与原业主签订买卖合同,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全权委托代理公证”取得对房屋的处理权;第二步,就是等到涨价时寻找买家,然后以代理人身份将房子卖出,并与买家到房管局进行过户交易。
这样的交易,就将炒房“游离”于限购调控之外。
购房者遭遇1:一手卖家“两卖”二手卖家“连带赔”
有些人,通过公证买卖房产,尝到了甜头。但是,有些人却因公证炒房赔了本,甚至欲哭无泪。
何先生通过公证买的房,就被原房主“悄悄”卖了。去年年底,何先生打算卖掉自己在厦门海沧区的一处房产,经过房产中介,何先生找了一名姓黄的女买家,两人协商后很快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成交总价为120万元,不久后,何先生就收到了4万元定金和55万元购房款。
钱到账后,何先生立即去银行办理解押,想还完房贷,就把房子交给黄女士,但是到了银行,何先生却发现所欠银行的按揭款已经被人提前还清了,而自己的房子竟早就被过户给了一个姓郑的人。
原来,何先生这个房子是前年他从徐某手中买的,当时徐某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委托书》,《委托书》约定,何先生有权代办房产出售手续。但让何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还没有来得及行动,房子就已经“二易其主”了。徐某又把房子卖给另一名购房人,而且都已经办理产权过户了。
因为交不出房子,近日何先生被黄女士告上了法庭。法官介入调查后,发现这是一起一手卖家在公证交易后,一房两卖引发的官司。
因此,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一手卖家徐某向黄女士退还购房款59万元及合同违约金4万元。但是,判决也要求,何先生要对一手卖家的巨额退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一手卖家当“老赖”,不还钱或者没钱还,何先生作为二手卖家,就要退赔63万元给黄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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