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单位发生系统性严重违纪案件,上级主管领导也要被问责,这是因为主管领导的“两个责任”落实不力。昨日,省纪委通报了5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共涉及14名党员干部,其中处级干部7人、科级干部5人、科级以下干部2人。5起案例中涉及厦门一起,具体如下。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党委书记、支队长梁鹭生等因下属单位发生系统性严重违纪案件被问责。
经查,2015年3月以来,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相继有民警和协警40余人因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其中,车管所所长张细建、副所长樊献铭等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时任厦门市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梁鹭生,时任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吴孝国,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委周鲁江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6年2月,梁鹭生、周鲁江、吴孝国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今年10月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出台后首批通报的案例,旨在释放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强烈信号,进一步推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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