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厦门商报报道 陈某原来是厦门一家国企的总经理助理。后来,这家国企控股95%出资成立一家贸易公司,陈某担任这家贸易公司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2007年5月29日,陈某在未对厦门一家进出口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履约偿债能力进行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决定与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名为买卖而实质为代理内贸的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进出口公司购买5万多湿吨的镍矿石,合同标的总额为6767万多元。两天后,陈某在未对镍矿石质量和销售形势作进一步确认的情况下,贸然指令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共计5202万多元。
2007年6月7日,另一家国企委托相关机构对镍矿石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镍含量仅为1.06%。陈某得知后,认为上述检测结果错误,并不顾及货物质量可能出现问题及存在的风险,不仅未对进出口公司采取任何追加的保证措施,或采取其他追索措施,还决定公司将5万多湿吨的镍矿石买断自营,并与进出口公司将代理内贸合同变更为买断自营合同。同时,陈某未充分预估买断自营的风险,与进出口公司约定,删除原合同关于镍矿石在一定条件下须由进出口公司回购的条款,并倒签合同签订时间。
2007年7月16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检测认定,该批镍矿石含镍量仅为1.21%,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又因行情下跌等原因,该批镍矿石未能及时销售。
在贸易公司办理镍矿石货权转移的过程中,贸易公司的物流部对第一笔1万湿吨的镍矿石办理了确权手续,但对于第二笔4万多湿吨的镍矿石,却未及时办理确权手续,致使4万多湿吨的镍矿石于2007年11月9日被山东省的一家地方法院查封。2008年12月,贸易公司经折价销售这批镍矿石,共计造成损失4078万多元。
2009年11月25日,对于贸易公司与进出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法院判贸易公司胜诉。然而,在对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进出口公司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1年,一审法院以陈某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从事商业活动是要冒一定风险的,即使是国有企业也不例外。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一般的商业风险和由于管理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严重经济损失的风险,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审判难点。本案中,事实清楚,被告人并无异议,但在对被告人追诉、审判的过程中,关于被告人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议,直至宣告终审裁定时才尘埃落定。这也凸显实践中对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仍然存在着较模糊的认识,亦使得厘清、明晰该罪的认定思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记者陈光豪见习记者孙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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