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厦门交警发布了处理被扣车辆的公告,称3个月内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话,车辆将被统一销毁。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之规定,因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等原因,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拟依法处理厦门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于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扣留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车辆。
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法证明到扣车单位接受处理,逾期将上缴市财政部门统一作销毁处理。(记者 陈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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