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状告老东家,质疑公司克扣加班工资、拖欠销售佣金,索赔27万元。近期,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老陈是厦门一家房产公司的员工,数年前受雇于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房产销售工作,月薪2500元,另加销售佣金。
老陈入职后,房产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一次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手册》、《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文件,老陈在与会人员签名处前签名。后来,房产公司因遗失《第二届第一次职工大会会议纪要》而重新制作该纪要,老陈也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两年前,老陈申请离职,公司同意其申请,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特别备注费用结清情况为“已结清所有费用,员工自愿放弃非按月结算的年度奖金、绩效奖金、补贴等,公司无须向员工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老陈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内容没有异议,也签字确认了。
去年,老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索赔要求,但被裁定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近日,老陈不服仲裁裁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老陈起诉认为,他入职之前从不知道公司有关加班、佣金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他离职之后才产生的,即未经过平等协商,也未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其不受规章制度的约束。
对此,房产公司答辩说,公司不存在克扣、拖欠老陈加班工资、佣金的行为,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公司实行加班申请制度,未经申请和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老陈并未向公司申请加班,故无需支付加班费。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老陈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补签,即认可会议纪要
本案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此,承办法官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人。而在本案中,房产公司按程序召开职工大会,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审议通过相关管理制度,会议纪要虽是事后重新制作,但老陈亦签名确认,并实际履行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可以认定公司已经履行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
另外,房产公司已与老陈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管理制度结清所有费用,所以,老陈所主张的加班费、佣金等均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且,老陈属主动辞职,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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