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峡导报报道 大股东大权独揽,不召开股东会,不分配利润,小股东一气之下,起诉要“解散公司”。近日,集美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小股东维权的案件。
“小股东有权拆散公司吗?”这一问题,成为双方庭辩的焦点。
案情回放
大股东独揽大权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
这家起内哄的公司成立于2007年,张总是大股东。2010年初,在张总邀请下,李先生、小凡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总占公司股份70%,李先生占10%,小凡占5%,另外还有15%的股份为其他股东所有。
李先生和小凡是原告,他们起诉称:从2010年初开始,公司经营管理就处于严重不正常的状态,大股东张总利用其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地位,“长期独揽公司权力,无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召开股东会,也不进行利润分配”。
李先生和小凡还说,在此期间,他们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并要求公布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但都遭到张总的拒绝。张总还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与他人合伙经营,擅自将厂房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李先生、小凡多次向张总提出退股,均被张总拒绝。
两原告说,公司经营已面临“严重困难”,股东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继续存续将会给原告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两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经营的业务市场需求还不错,如果公司正常经营,应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因此,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大股东张总收购李先生和小凡的股份,李先生和小凡退出股份。
律师说法
小股东有权请求解散公司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虽然说“资本多数决”,但大股东也不能恣意妄为。因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小股东解散请求权。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那么,应该如何判断公司符合解散的条件?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公司法》规定的“严重困难”、“重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依次考察公司僵局状态,即判断公司的人合基础是否已完全丧失、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否处于不断损耗和流失的严重状态。
首先,要从“人合性”要素方面来判断。如果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情感对抗,并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那么,股东之间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丧失。
其次,对于公司的“资合性”要素的判断,可从公司的经营状态已瘫痪,造成公司的财产在持续地损耗和流失,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方面来考量。
议见·立场
不允许大股东恣意妄为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正义理念不允许为了某些人的大利益而损害少数人的利益,剥夺少数人的权利。
厦门中院新闻发言人郑金雄认为,虽然,“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大股东由于出资多,而比小股东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于是理应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但是,正义的法律理念不允许大股东恣意妄为,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漠视、限制甚至剥夺中小股东的权利。
当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公司财产,并将公司变成一个空壳时,公司就会成为大股东牟取私利的工具。于是,出于对正义的追求,我国《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司法解散请求权。
“当公司自己无力对内部矛盾进行处理时,就要进行司法救济,通过请求法院颁发公司解散令的方式解散公司。”郑金雄说,司法解散制度的建立,正是这样一个正义理念的具体化,它使大股东有所顾忌,督促大股东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记者陈捷通讯员安格/文刘奎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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