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液化气买卖纠纷案在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原告厦门某石化公司状告一连锁餐厅,称对方从2010年8月开始拒交液化石油气费用,至2014年6月已拖欠货款34万余元。
餐厅则辩称,他们发现石化公司的员工在送气过程中有盗窃行径,以掉包方式偷走了厨房煤气房内的煤气。因此,石化公司在索赔时应主动扣除员工偷走的部分液化气费用。
然而,思明区人民法院此前已经对这起盗窃案做出判决,石化公司员工的确有盗气行为,但法院认定的受害商家中并不包括被告餐厅。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餐厅全额支付石化公司液化气货款,即348314元。据悉,餐厅一方已经提起上诉。(记者谭欣妮 通讯员杨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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