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的执行法官拿着生效判决书到外地银行划扣款项,却遭到银行工作人员百般刁难,还被反咬为“诈骗犯”。近日,这场发生在闽南某县城的干扰执法闹剧终于收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县银行处以五万元罚款。
法官被当成诈骗犯
今年9月9日,翔安区法院执行人员到闽南某县银行营业所扣划一被执行人存款。原来,该被执行人拖欠债务达110万元,几个月前在翔安区法院与债主达成调解协议,答应分期偿还债务;但协议一签,被执行人就远走高飞,再无踪影。翔安区法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明其在厦门附近某县的一家银行开有户头,里面的存款足够支付所有欠款。于是执行局法官远程冻结该户头,并在最短时间内赶往该银行。
面对执行法官出示的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和正式法律文书,银行营业所工作人员的态度却有些令人费解。“你有介绍信吗?身份证明呢?”法律明文要求的手续材料他们不看,反而频频向法官索要其他证明,法官拒绝出示后,他们便怀疑来人是诈骗犯,当场报警。
干扰司法执行受罚
警察到场后核实了执行法官的身份,银行营业所见状,一招不成再出一招——以无权协助扣划为由,再度拒绝协助法官办理执行事项。
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无论银行是出于什么目的阻挠法院划扣存款,其行为均已触犯法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翔安区法院认定该银行营业所已经干扰了执行活动,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该营业所慌神了,马上进行了登门道歉、通报处罚、教育整改、写悔过书等措施,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市中院经复议审查认为,涉事银行营业所干扰了司法执行活动,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上级单位已经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组织开展了教育整改,并登门向执行法院赔礼道歉,故将罚款金额从二十万元变更为五万元。截至报道时,该营业所已经缴纳了罚款。
相关法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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