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阿文和小静相识后不久,阿文作为准女婿住进了小静家中。2012年,双方举行婚礼,宴请亲朋。在这期间,阿文向小静支付了聘金28000元及首饰购买费用74969元。
喜酒办了,为什么迟迟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各执一词。“小静不愿意登记,在我不愿继续给她钱后就和我断绝了联系。”这是阿文的说法。然而,在小静看来,不愿意登记的是阿文,“他(阿文)认为我可能不能生育”。
既然结不成婚,双方也就撕破了脸,谈起了钱的事。谈着谈着,也谈进了法院。
除了那28000元聘金及74969元首饰钱,阿文还列出了两人恋爱期间的所有支出。他称“小静以各种名义向我要钱”,含聘金、首饰钱合计42万余元,要求小静全部返还。
对于那份长长的清单,小静提出,一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其不负返还义务;一部分属于借款,与彩礼非同一法律关系;还有一部分是婚宴部分花费,自家也有实际负担。“首饰还给他了,聘金实收28000元,其中20000元当天返还,8000元用于婚礼筹备。”小静解释。
经审理,法院对阿文提供的账单进行了梳理,借款性质的转账被剔除,无证据部分不予采纳。剩余的5000余元被认定为恋爱期间、婚礼的相关费用,法院对阿文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
聘金部分,因双方已举行婚礼,相关费用在所难免,法院认为符合常理,亦不支持返还主张。而首饰部分,因小静未提交证据证明已返还,故法院判定,小静应返还首饰钱74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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