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上飞的无人机,撞上在地上跑的轿车,谁该赔偿谁?无人机方厦门某科技公司向轿车车主陈先生索赔23万余元,陈先生则要求该公司赔偿修车费用1454元。
近日,经法院二次审理,双方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事故回放]
无人机轿车相撞
2012年9月25日12时许,陈先生驾驶轿车途经马巷镇巷南中学门口附近时,适逢厦门某科技公司在试飞无人机。陈先生眼瞅着无人机与自己的轿车刮擦后坠落在地。
事故现场,无人飞机位于道路右侧的第二个车道上,机腹朝下,飞机的尾部断裂、机翼受损。陈先生的轿车停于飞机前方的第二三车道中间,车头右侧及右前轮有碰刮痕迹,车后道路上留有一条印记明显的小车刹车痕。
[对簿公堂]
双方均提出索赔
事后,该科技公司向陈先生索赔23万余元。随后,陈先生也起诉了该科技公司,要求赔偿修车费1454元。
该科技公司认为,轿车撞飞机,是陈先生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当天因为轿车的出现,本来要降落的飞机再次盘旋,拟待轿车通过后降落。“但陈先生并未驾车通过,而是停车观看。”该科技公司称,基于此,操作人员决定在距离轿车约150米处降落。
该科技公司提出,陈先生是见飞机即将降落才启动车辆加速向飞机降落方向开去。至于现场刹车痕,该科技公司提出是因为工作人员看到事故即将发生跑过去保护飞机,车辆才刹车。
能见度高,飞机体积大,轿车与飞机距离不足200米,科技公司坚持认为,陈先生不可能没有看到飞机,其整个过程为“停车观看→启动加速→撞击刹车”,系故意侵权。
“我与该公司互不认识,怎会故意撞飞机?”面对故意侵权的说法,陈先生很委屈。陈先生认为,该科技公司未经主管机关审批,擅自驾驶或遥控没有进行依法登记及未取得适航证的无人机航空器在翔安马巷一带进行违规飞行作业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是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操作人员对自身技术过于自信。”陈先生还提出,在明知有车辆经过的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待车辆完全通过再进行降落活动。被该科技公司起诉后,陈先生反诉,认为无人飞机撞伤轿车致使轿车受损,其所有人应该赔偿轿车维修费1454元。
[法院判决]
无人机方存过错
经审理,翔安区法院认为,该科技公司未经相关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擅自在翔安区马巷镇一带的居民区从事无人飞机的试飞活动,属于违规飞行作业。且事故路段虽然尚未投入使用,但是并未禁止车辆通行,属于开放性的场所,该公司操作人员应当预见到可能会有过往的车辆通行,但其没有做好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在无人飞机降落地点附近设置路障等,本身亦存在过于自信的疏忽。据此,法院认为,该科技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另外,根据现场刹车痕,可见陈先生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无法认定其故意损毁无人飞机。翔安区法院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至于陈先生主张的1454元车辆损失,现场勘验受损不严重,且其提供的维修结算单、维修发票发生于事故发生后5个多月、被起诉之后,与常理不符。结算单后还载明“本单未维修”,是否维修亦无法确认。陈先生的主张也被翔安区法院驳回。该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结果出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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