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淘汰 2005年底前营运黄标车有关事项的通告》。
该通告要求,初次登记日期在2005年12月31日前(含)的本市营运黄标车应在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车辆营运证件和档案注销手续。逾期未完成车辆注销手续的,交通运输部门不再给予办理营运资质,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停止核发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依法强制注销车辆档案,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实行公告作废。
2015年12月31日前(含),符合本市提前报废补助条件的2005年底前营运黄标车,依相关办法将获补助。(记者 黄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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