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家的古厝被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那么,可别擅自改建或拆除,也别随意变动它的原有外貌,损坏装饰构件、景观环境等,否则可能面临重罚。昨日,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对《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并对“草案”加以修改完善。
所有人占用人 建筑的保护责任人
建成多少年的建筑,才可能被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呢?对此,厦门市规划委提出,为将特区设立之初的部分工业遗产纳入保护,希望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条件仍维持建成“30年以上”的标准。法制委经与相关部门研究,认为以“建成30年以上”为判定标准属于动态保护,可以逐年扩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丰富历史风貌建筑认定条件的内容,以体现厦门地域特色和人文精神内涵。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具有典型闽南建筑风格特色的”“反映海洋活动、习俗、信仰,具有海洋文化意义的”“具有代表性、标志性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列入保护名录。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了由谁来保护历史风貌建筑,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占用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人委托他人代管或者指定管理单位的,被委托人和被制定单位是保护责任人。而如果所有人不明且没有占用人的,市政府或者区政府应当指定管理人。而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改建、重建或者占用人使用的,修缮费用由管理人、占用人承担。
那么,保护资金从哪儿来呢?草案增加规定,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历史风貌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利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所获得的收入;社会捐赠;其他依法筹集的。
擅自拆除建筑
可“拆一罚三”重罚
有意见提出,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前已拆除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此,草案进行了部分修改,规定: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擅自拆除。确因面临严重损毁危险等情况,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无法修缮复原,并经专委会评估论证确有重建兼职的,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应当将重建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重建手续。
草案二审还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擅自拆除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可处以重置价1至3倍的罚款,也就是“拆一罚三”重罚擅自拆除风貌建筑的责任人。
另外,违反规定迁移旧址、遗址的,破坏历史风貌的,如变动原有外貌,损坏装饰构件、景观环境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修缮设计方案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的,处罚金额或在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记者 康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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