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3年8月,A县村民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自家承包的耕地(责任田,以下同)上建造了一座占地面积300平方米的房屋,从事个体摩托车维修。A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发现情况后,向该县村民李某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知》,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A县国土资源局经过调查取证,以非法破坏耕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李某认为该土地属自己承包的耕地,有30年的土地使用权,不服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了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蔡金郡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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