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私自骑电动自行车出行,酿成交通事故给双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谁来担?日前,石狮市交通事故和谐调处中心化解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某日,14岁的小张到同学小邱家约小邱一起外出打篮球,正当两人准备出门时,看到小邱母亲停放在家里的电动车,于是两人商议为方便出行,由小张驾驶该车载小邱外出。车辆沿石狮市石锦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某段时,与由北往南横穿石锦路的行人大刘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张、大刘受伤及二轮电动车受损。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驾驶车辆行至路口时,未观察道路交通动态,临危未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刘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大刘的伤情后经鉴定机构认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大刘遂向石狮市交通事故和谐调处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现场,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未成年人骑行的相关规定,清晰划分了责任范围,明确了赔偿界限。针对小张、小邱父母存在的“监护疏忽”问题,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额方面的争议,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策略,耐心引导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大刘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张、小邱双方父母自愿按一定比例赔偿大刘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该笔款项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吕沐华 王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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