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狮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石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根据《暂行办法》,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委员会共同承担工作评议的具体事务。工作评议的内容包括: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情况;贯彻执行市委决策部署的情况;履行法定职责和廉洁守纪情况;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办理市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情况;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暂行办法》指出,工作评议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评议整改四个步骤。工作评议的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评议会议的基本程序为被评议单位报告工作,工作评议调查小组报告对被评议单位调查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全面工作进行集中评议。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评议情况有异议的,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进行解释和说明。
在评议结果的运用上,《暂行办法》明确,对被评议单位的评议意见和评议结果向市委报告,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效能办,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和评议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记者 林富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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