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狮市政府办印发《石狮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由各镇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摸底调查并选取1至2个行政村开展试点,遵循“规划先行、政策引导、镇村统筹、村民自愿”的工作思路,推动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开展,切实盘活村庄低效用地,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更好实现户有所居,推动我市构建共同富裕先行区。《方案》同时明确,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沿海各镇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农民公寓规划、建设和管理,但不包括城市、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
严格控制新增用地
《方案》指出,农村村民集中建房是指农村村民集中建设供给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的单元公寓式住宅、农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农民公寓”)。由镇人民政府编制落实村庄规划,科学安排农民公寓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未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村,原则上不予认定农民公寓项目。
在农民公寓建设用地上,《方案》明确,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原则上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利用连片存量宅基地,开展旧村、危旧房和“空心村”土地整理。农民公寓项目建设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农村村庄低效用地,经农转用审批后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农民公寓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计划落实用地指标。如农民公寓项目建设地块涉及占用林地、农用地的,要按规定办理林地、农转用手续。在建设主体方面,农民公寓的建设主体可以是村集体,也可以是由所在镇牵头成立的统一建设机构。
申请人应符合“一户一宅”
据悉,申请入住农民公寓的对象应符合我市“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政策。在满足“一户一宅”宅基地申请政策条件后,以下类型人员也可申请入住农民公寓:原住宅影响镇村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或因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搬迁新建住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集体协商一致,自愿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及其房屋所有权证,凭宅基地“以地换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符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申请流程方面,满足申请条件且有意向入住农民公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的村集体提出申请,村集体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经镇级审查符合条件的农民公寓项目,由镇人民政府向市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检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并复查分配方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用地审批工作,然后上报市政府研究。
农民公寓项目
可享受政策扶持
《方案》指出,鼓励建设主体多渠道筹措农民公寓建设资金,腾挪出的用地指标分配利用收入应优先用于农民公寓建设。在禁止出现“小产权房”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社会资金解决启动资金问题。社会资金合理回报的标准和方式,作为农民公寓建设方案重要内容进行申报审查,由各镇实施监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对接驻石金融机构,为农民公寓项目争取贷款优惠政策。
《方案》同时指出,农民公寓项目可结合各镇村实际,纳入危旧房改造、低效用地利用、经适(限价)房等政策予以立项备案。涉及水、气、有线电视、网络等收费,参照农村私人建房标准执行。农民公寓项目可享受本级费用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公寓必须用于农村村民居住,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借集中建房的名义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入市场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禁止通过租借、租赁的名义将农民公寓长期提供给不符合农民公寓入住申请条件的人员。农民公寓所有权转让的主体必须是满足农民公寓入住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方在流转完农民公寓所有权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或入住农民公寓。
(记者 林富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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