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不仅会消耗矿产资源、破坏周边生态环境,还极易因缺乏监督而形成隐患,导致安全事故。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男子谢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石狮某公司因在石狮祥芝建设厂房施工需要,向石狮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挖采地下砂5000立方米,并委托被告人谢某负责挖采砂施工。2021年11月间,被告人谢某在施工过程中擅自超出批准的挖采砂量挖采砂,并将挖采所得的砂以每吨人民币2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经查,被告人谢某共挖采砂15174.373吨,超出批准的挖采量5000立方米、至少6824.373吨,销售得款人民币170609.33元。案发后,上述非法开采的6824.373吨砂被追回。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谢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遂对其做出上述判决。(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苏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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