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狮市灵秀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一间食品商行开展日常巡查时,在货架上查到8盒外包装标注有“ZL2018302xxxx5.7”专利标识的“仙芋魔盒”。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送货上门的食品销售业务员“小许”购进预包装食品“仙芋魔盒”。该“仙芋魔盒”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经执法人员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ZL2018302xxxx5.7”的专利名称为“食品包装盒(1)”,该专利已于2022年7月22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无效,但该“仙芋魔盒”仍继续在其外包装上标注“ZL2018302xxxx5.7”专利标识,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鉴于经营者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谢艳 通讯员 魏培影 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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