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3讯 何某春,57岁,来自安溪,育有4子女,绰号“阿花”。去年1月,在石狮市区八七路承租多间房间,一楼用于经营茶叶,二楼租下3间房屋作为宿舍休息。为了增加收入来源,两个月后,她将二楼房间提供给小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好处,非法获利1万多元。
何某春供述,按照服务内容,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50~60元抽取10元,70~80元抽取20元,100元则抽取30元。去年10月27日,民警在上述场所查获卖淫嫖娼行为。昨日,石狮法院一审判决生效,何某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海都记者 李昌乾 通讯员 程耕轮 黄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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