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我市将对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整治10种违法行为,这是记者从石狮市市场监管局获悉的。
据悉,我市重点整治的10种行为包括: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购进药品;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使经营行为无法追溯;购销药品时,许可证、发票、实物等不能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
按照要求,我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应对2013年7月1日以来本企业是否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开展自查。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记者 谢艳 通讯员 蔡再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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