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情况下,正需要让制度更好地为慈善护航。今年9月1日,中国首部慈善法开始施行。然而,法律总是有滞后性,飞速发展的技术、快速变化的社会,总会出现法律调整不到的盲区。恰如慈善法专家指出的,帮助罗尔营销的某公司可能因为“非法募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罗尔通过个人公号“卖文”打赏属于个人求助而非募捐,不受慈善法的调整。那么,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应该如何界定?通过网络求助的行为,应该如何规范?公募主体、公募行为,又应该如何与信息社会对接?
试想,若是求助信息发出之时,不仅包括疾病的严重、支出的庞大,而且也说明求助者确实无力负担,或许比单纯的煽情,更让人能作出合理的判断。而个人求助之后,所筹集到的资金如何使用、信息如何公开,同样可以有具体的规定。问题出现之处,也正是可以改进之处。民政部门若能及时介入,把罗尔事件做成经典案例,无疑是对公众爱心、民间慈善“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而社交平台的募捐规范、信息审核,同样可以以此为契机,进行建章立制、调整改善的工作。
爱心是容不得亵渎的。不管是不实的信息,还是有意的隐瞒,都可能让公众的爱心受挫。这损害的不仅仅是面对他人的苦难慷慨解囊者,更是那些未来可能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从这个角度上说,法治的规范和调整,并非人为增加门槛,而是对于爱心最好的呵护。
在公共生活中,涵养信心和信任;在法治生活中,完善规则与制度。唯有这样,才不会让公众的爱心,在一次次的“狼来了”中被消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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