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受命”办案 给错案埋下伏笔
刘勋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处理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法制日报》2月22日)
让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该目标就是要让法官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作出公正裁判。然而,让法官“两耳不闻窗外事”作出裁判并非易事,法官所处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决定其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其裁判难免受到法律和证据之外的因素干扰,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来自舆论的压力。
对于个案的评价,法官有着严格限制的评价标准,社会各阶层也有各自不同的评价标准,这些评价标准千差万别,甚至相互矛盾,尤其是法官评价案件的标准主要依据合法性证据,而社会舆论对个案的评价常常夹杂着猜测和情绪化发泄。如果证据充分且法官裁判结果与社会舆论预期相符,就是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典范。如果因为证据事实等问题导致裁判与社会舆论预期相左,法官的裁判就可能遇到巨大压力。
很显然,让法官顶住舆论压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判是公正司法的前提,但是实现它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法官内心的强大,而要有诸多制度上的保障。
首先,媒体和舆论要尊重司法规律。不对未判决案件进行“新闻审判”,避免给办案法官及法院造成巨大舆论压力。
其次,相关领导不能干预办案。相关领导基于各种非法律性因素的顾虑,有时会对舆论关注的个案进行干预,甚至直接要求法官要充分考虑社会舆论。法官“受命”办案,自然就给错案埋下伏笔。
另外,要坚决保障法官依法履职。顶住舆论压力严格依法办案的法官,有时面临正常生活被干扰的问题,甚至人身安全问题。法官顶住社会舆论、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捍卫法律尊严的裁判,而自身权益却难以保障,就会让更多的法官向舆论妥协。
让法官真正顶住社会舆论的压力,不能简单地让法官独自与舆论针锋相对,必须做好舆论导向,落实相关制度,管住相关领导干预的手,更重要的是让顶住舆论压力的法官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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