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不够用
目前,中国涉及遗嘱的法规,主要是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在杨立新看来,30多年来,继承法的相关法条亟待修订。几年前,他曾与时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震一同负责“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课题组”。目前,他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继承编课题组总负责人。
“首先,继承法中对于遗嘱部分的重要性强调不够,把遗嘱继承放在法定继承之后,不太容易体现遗嘱优先的效力。”杨立新说。
他同时表示,继承法中列出的5种遗嘱形式(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如今已经不够用了。
“现在很少有人用录音遗嘱了,那么录像遗嘱有没有效力?电脑打印出来的遗嘱有没有效力?”杨立新说,法律应当增加遗嘱形式,让被继承人有更多的选择。“此外,法律没有设立遗嘱执行人制度。只有遗嘱,谁来执行?谁来保管?这些都是法律要回答的问题。”杨立新说。
杨立新认为,上世纪80年代,逝者往往没有多少遗产,说起来就是几个盆、几个锅的问题。如今,遗产上亿上百亿者甚众,涵盖了各种形态,继承制度就必须相应地跟上需要。比较而言,国外的继承法常常有300多条,而中国只有30几条,因此应该尽可能地进行详细、全面的规定,满足人们的相关诉求。
其实,继承法本身,留有很多时代的印记。1985年继承法颁布之时,相关部门曾发布知识问答称:“华侨和港澳同胞死后留下的遗产,是他们生前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所得,死后由其亲属继承,理所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在海外有不少人认为,我们不讲继承,老人死后,财产归公。继承法的制定和颁布,足以消除海外同胞、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的疑虑。”
关于遗嘱“公正优先”的原则,是目前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根据继承法规定,不同的遗嘱存在冲突时,公正遗嘱优先。但杨立新认为,继承法制定之初,中国的公正工作刚刚开始,如此规定能够给公正机构提供更多的机会。但从国际通行原则来看,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优先。
“比如,老人在临终前想改变遗嘱,只有把公正员找过来。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就丧失了自由处置财产的意志。”杨立新说。
谈及继承法的修订及完善,陈凯认为,要做好遗嘱与其他财产管理类法律法规的衔接,如信托、保险、电子财产和电子商务等,以提升法律的前瞻性,为未来30年中国人的家庭生活和财富安排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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