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须知
一、问:什么是基本养老金?它由哪些项目构成?
答:基本养老金也称法定养老金,是按国家规定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养老待遇。参保人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查询】
二、问: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幅度如何确定?
答:在国家出台办法前,我市将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精神,于每年7月对基本养老金作如下调整:
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额=江门市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40%~60%)。
三、问:我市从何时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问:在粤府[2006]96号文实施前后,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与旧计发办法之间如何过渡?
答:为保证基本养老金旧计发办法向新计发办法平稳过渡,粤府[2006]96号文设置了五年过渡期(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并规定了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下称原办法)。凡在过渡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并按差额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做法。5年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全部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原办法等同于粤府[2006]96号文实施前的旧办法吗?
答:原办法不等同于旧办法。原办法在某些参数上的设置已发生变化(其它条件相同),具体体现在:
(一)临界指数统一确定为“1”;
(二)月基础养老金计算的基数封定在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月基础养老金=200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封定在2006年6月30日止,(且7月后补缴以前年度的欠费,均不得计入封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即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封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六、问:如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如何处理?
答:高出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标准为: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10%;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30%;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50%;
(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70%;
(五)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计发90%;
(六)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旧两种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但原过渡期内首次领取的待遇不再重新计算。
七、问:如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新办法的,如何处理?
答:按原办法计算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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