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二)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三)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领证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和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除以上情形外,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签发条件,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以亲子鉴定证明为条件的签发。
二、首次签发要求
《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签发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并做好签发登记。
(一)新生儿信息。
1.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2.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医疗机构名称”栏填写该机构名称,其他情形填写“∕”。
(二)新生儿父母信息。
1.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的,其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他信息填写中文。
2.“年龄”栏填写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4.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5.“住址”栏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地址或现住址。
6.“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按照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号码填写。
7.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8.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亲子鉴定的证明。
(三)签发机构信息。
1.“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
2.“签发日期”栏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3.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应当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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