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公民。公民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使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补发。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补发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程序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一)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1),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附件2)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对能及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新生儿父母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二)新生儿父母或新生儿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为《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人。申领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2.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亲子鉴定的证明。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发现信息有误或涂改原因导致无效的,可以申请换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收回原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向原签发单位出具下列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2.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4.如果新生婴儿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资料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父母双方信息资料均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不予换发。如需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三)签发单位应认真核对原《出生医学证明》的防伪标识、原《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存根联信息以及该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记录,经原签发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四)申请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的,可以同时换发正副页,否则只能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换发新证后,将无效《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证明材料、新证副页归档并专案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损毁、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原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在新生儿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4.新生婴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身份信息与原接生机构记录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6.未办理户籍登记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夫妻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关于该子女未落户的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保存证明材料。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亲子关系声明;
2.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3.该新生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之一:
(1)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2)根据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闽公综〔2008〕228号)精神,已办理落户手续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3)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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