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材料
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500或1: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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