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35050065-FX-006 |
事项名称 |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审批类别 |
其他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
办理条件 |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凡在国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法定期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办税大厅窗口人员当场办结 |
承诺期限 |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办税大厅窗口人员当场办结 |
申报材料 |
(一)表格 无 (二)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
所属辖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责任部门 |
纳税服务科 |
办公地址 |
所属辖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00 -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 -12:00下午:15:00-18:00】 |
联系电话 |
12366 |
监督部门电话 |
68288732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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