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主要以省、市关于加快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等相关政策为指导,在借鉴浙江、广东等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民营企业实际,提出了9条针对性强、含金量较高的政策措施,将在引导转型升级、保障用地空间、降低拿地成本、提高办事效率、解决融资问题等方面予以民营企业全方位的支持。其中有所创新突破的政策2条,鼓励引导性质的政策3条,降低企业拿地成本的政策2条,保障企业用地空间的政策1条,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的政策1条。
(一)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方面。近年来,随着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深入推进,新业态、新兴产业迅猛发展,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而现行土地供应和管理政策已难以满足新业态、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为此,《若干措施》提出在全市工业园区内探索新型产业用地“M0”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以发展新型产业项目,有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M0”新型产业用地与传统工业用地相比,土地功能利用更加多样、更加灵活,更好地融合了新兴创新产业功能,更加符合当前城市空间统筹利用的趋势和企业转型发展的诉求。工业项目“标准地”则是通过事前发布标准,让企业拿地前就已经知道该地块的使用要求和标准,企业对标竞价,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同时,为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若干措施》明确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经批准可以利用原有工业性质的地上建筑物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
(二)保障企业用地空间方面。2020年,国家对土地利用计划政策进行调整,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通过地方处置存量土地(批而未供用地、闲置土地)生成,对纳入国家、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国家统筹保障。我们将积极争取更多的民营企业项目纳入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清单,以直接使用国家指标;加大批而未供用地清理、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全力保障未能纳入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民营企业项目指标需求;加强全市域范围内的统筹调剂,对民营企业项目用地指标需求较多的县(市、区)予以倾斜;通过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手段,在工业园区内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合理安排民营企业发展空间。2021年,将在全市开展工业用地保障、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两个专项行动,通过加强前期服务、中期指导、后期落实,力争全年完成新增报批工业用地面积7000亩,力争完成供应工业用地1.2万亩,力争完成处置批而未供用地10000亩以上、闲置土地1000亩以上,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高质量发展空间。
(三)降低企业拿地成本方面。针对企业反映用地成本高的问题,《若干措施》一是明确提出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集约用地条件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二是鼓励工业企业原址增资扩建,对所需的扩建用地可实行协议出让,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参照周边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三是园区工业用地可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地,先租后让的租金按照相应年限通过市场评估,按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确定。四是鼓励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和安全要求的园区企业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提高企业办事效率方面。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感受最直接。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企业投资、促进项目落地,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此,《若干措施》在着力推动审批提速增效、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一是推行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项目“交地即交证”,利用宗地“招拍挂”出让竞得人筹集缴纳土地价款和税费时间,同步开展不动产登记前期工作,提前完成宗地权属调查、资料审核、测绘落宗、信息录入等工作,即通过合并环节、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等措施整合集成业务流程,大大缩短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时间,让企业少跑腿、快拿证,有效促进出让用地早开工、早投建,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二是按照机构改革后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的要求,把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统筹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的同时,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是建设项目推行“多评合一和多测合一”;对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告知承诺制,将审批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四是通过信息共享、优化流程、开设涉企专窗等方式,在竣工验收阶段不动产登记机构主动介入项目前期地籍调查和权属审理工作,将一般不动产首次登记时限压缩到3个工作日、涉企2个工作日,提高涉企不动产登记效率。
(五)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工业园区内企业已确权登记的存量厂房,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经批准可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发展创新创业创造的产业项目或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这将有效盘活企业闲置存量资产,部分企业的工业物业未满负荷投入生产,成了闲置资产,允许分割转让后,将有效盘活这部分存量资产,企业也可筹集到资金;允许工业物业分割后,企业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灵活分配资产抵押融资,进一步减轻融资负担和压力。此外,一些小微企业特别是一些创新创业创造项目所需场地不大,可从园区的存量物业中受让一部分直接用于生产,节约开办企业的基建时间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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