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1月11日讯 日前,洛江区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关于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凡洛江区域内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缴纳2011年11月至2013年底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且符合相关奖励条件的,可申报财政奖励。
该《意见》由区经贸、财政、国土、国税和地税等部门联合制定。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七大方面:加大工业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转型升级;积极扩大产能,努力多生产、稳增长;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产品销售;积极淘汰落后产能,扩大先进产能;加强产业链高端和缺失项目开发建设,加强品牌的培育、创新;加快项目用地建设,合理开发项目用地,争取早开发、早投产;补充企业项目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奖励标准为按企业所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额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分两个时间段分别为:2013年11月10日至20日,申请内容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底缓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014年2月18日至28日,申请内容为2013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黄晓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注册
争春时 赶订单2025-02-13
闽南网推出专题报道,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展现篮球比分直播:在补齐养老事业短板,提升养老服